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兩岸爭端解決 台爭取提告WTO權利


(中央社記者林淑媛重慶29日電)兩岸今天將正式簽署ECFA,雙方同意在兩岸爭端解決協議簽署前,兩岸貿易糾紛先以協商解決,不告上WTO,但會爭取在正式協議中,明文保障使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利與義務。



ECFA(兩岸經濟協議)文本明文規定,兩岸必須在半年內展開貨品、服務業、投資保障協議以及爭端解決機制協議的談判,其中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可望納入第 6次江陳會談的正式議程。

據與會官員對中央社透露,ECFA於明年元月 1日正式生效後,納入早收清單項目即上路實施,而爭端解決機制也可望在半年內展開談判。他說,「雙方已達成共識,在協議解決前,若發生爭端,不會告上 WTO,兩岸先協商解決」。

官員進一步指出,文本第11條提及,在爭端解決機制未完成前,兩岸發生任何爭端,先由協商解決;他進一步強調,文本的「例外」條文中雖然有「不影響雙方其他國際協議使用權利義務」,但不能代表可以保障台灣未來一定可在兩岸爭端解決機制外,可同時將兩岸貿易爭端告上WTO(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利。

因此,與會官員表示,在未來半年內展開的爭端解決機制協議,台灣同意以協商先行方式進行兩岸貿易爭端調解,但還是會爭取保留告上WTO的權利。官員強調,未來有關兩岸爭端解決機制協議,會爭取以具體條文保障兩岸使用國際協議的權利與義務,因為目前文本內容不足以保障這項權利。990629

文章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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