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

社評立院審議ECFA的幾個觀念


根據媒體報導,ECFA將如期於六月底簽署。政府高層,包括馬總統在內,都已宣稱,ECFA簽署後將送立法院審議,因此,如何審議將成為另一波關注的焦點。兩岸兩會自二00八年六月起,已簽署了十二項協議,但都是送立法院備查,而非審議。這一次ECFA送立法院審議,可以說是第一遭,具有先例效應,因此有幾個觀念須特別釐清。



 我們先就法源依據的部分來探討。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但在理由說明中也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由此可知,ECFA是否要送立法院審議與否,還是要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如何規範。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過去十二項協議之所以用備查方式,因其不涉及法律之修正,而ECFA涉及稅法的規範,與法律條正有關,因此必須送立法院審議。

 ECFA送立法院審議,也彰顯了台灣與大陸制度上的差異。由於在野黨對於ECFA內容有高度的質疑,而立法院就是民意機關,代表民意,由其進行審議,而非備查,使各種意見得以充分表達,可以說是民主精神的具體展現。

 ECFA送立法院審議,固然沒有疑義,但如何審議,值得探討。據媒體報導,民進黨已經多次主張要進行逐條審議,我們認為這是於法於理均無據的主張。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另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由此,ECFA既非法律案,當然更不是預算案,不需三讀審議,僅要二讀議決即可。

 就民主理論而言,二讀與三讀審議之差異,在於三讀審議中,立法機關對於預算中的數字以及法律中的條文,有完全的修正權,也是民意最具體的彰顯。而二讀審議則顯然給行政部門較大的授權,不做逐條表決,只做可否之議決。

 再從國際慣例來看,任何協議與條約,均涉及到兩個政府或公權力,其協商過程充滿了不確定性與折衝樽俎,因此立法機關都只做通過與否之議決,鮮有逐條審議的慣例。兩岸之間的協議,事涉兩岸公權力的行使,協商過程也如我們所見,彼此有攻有所,有取有予,既不宜事先公布,也不宜逐條審議。

 因此,ECFA送到立法院審議後,只需二讀表決,為可否之議決,完全不需逐條討論,但在這個過程中,執政黨應讓在野黨有充分表達其意見的機會。我們更希望民進黨民進黨不要藉審議過程,刻意製造衝突,為公投累積更大能量。 【中央網路報】

文章來源: 中央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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