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1日 星期四

粵擬立法 2成員工可啟動協商


(中央社記者馮昭北京27日電)中國大陸中華全國總工會宣布推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擱置兩年的「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再次提出立法。草案規劃,2成以上職工集體提出工資協商要求,就可啟動集體協商。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袁明仁今天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評估,廣東人大通過「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的機率很高,因為現在經濟好轉,企業獲利,但員工沒有同步分享到,而且大陸各地在缺工。

不過袁明仁表示,關鍵在如何落實,如果沒有強制性、沒有罰則,將成為宣示性法令。

但如果要落實,袁明仁建議,協商程序等配套措施要清楚,否則在勞資雙方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雙方對獲利的認知不同,協商基礎不足,可能演變為一連串怠工、罷工事件,爭議反而更大。

「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自2007年開始起草,2008年進入審議程序。

根據「21世紀網」報導,廣東省人大法制委會員副主任委員王波表示,2008年因為金融危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根據各方建議,暫時中止「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審議。今年隨經濟形勢好轉,以及企業工資分配和爭議的協調處理等問題需要形成機制,將草案列入今年立法計畫。

不過,在富士康和本田事件後,重新提出的條例草案略有修改,有專章規範工資集體協商,增加了工資集體協商的啟動程式、職工協商代表的權利和義務、協商期間雙方行為的限制、工資集體協商的依據、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簽訂等內容。

草案規定,員工和企業雙方都可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其中,在勞方提出集體協商的權利,只要1/5以上員工提請,即可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在啟動工資集體協商後,提出方應向另一方提出協商意向書,收到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的一方,應在15天內書面答覆,並與提出方進行協商。990727

文章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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